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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處理因土地登記致生損害之賠償事宜,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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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產性質之請求權,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如相關稅法無時效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3
旨:
書面調查近三年度中央機關國家賠償案件支付及求償情形審核意見續辦說明
4
旨: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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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警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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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條文
7
旨:
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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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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