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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明文,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受益處分,原則上固得予以撤銷,惟須具備撤銷對於公共利益並無重大危害與該處分之受益人並無信賴利益或其信賴利益並未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要件,始得撤銷
2
旨:
關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是否有「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之適用疑義乙案
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法疑義
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法人及其人員執行具公權力業務時,涉及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意旨,在使權益受不法侵害民眾,易尋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故賠償義務機關即為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6
旨:
有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涉實務執行疑義之說明
7
旨: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乙案
8
旨:
函詢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於受託管理期間發生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形其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9
旨:
因行政指導屬行政上之事實行為,也屬於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行使公權力」,惟具體個案之行政指導行為是否構成國家賠償,仍應視該個案有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定之要件而定
10
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理疑義
11
旨:
關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是否有「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之適用疑義
12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條文
13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訂定對公務員求償額度上限標準行政規則,得依行政程序法為之,惟仍注意求償權行使應非以此上限標準為唯一依據,宜一併規定相關彈性調整認定機制
14
旨:
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15
旨:
事故地點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之設施處,雖無從查知該設施之設置機關,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事實上具有管轄權主管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16
旨: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鄉、鎮、市長)與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間為公法上關係,性質上與私法上委任契約關係尚屬有別,又該首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致地方自治團體遭上級主管機關裁處罰緩,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所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亦屬有間,故可否謂與民法委任契約或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有其類似而予以類推適用,誠非無疑
17
旨: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請求權人請求為國家賠償協議成立,或經請求權人依程序訴請賠償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依協議或判決為賠償後,得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經法院判決補償相對人,則非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18
旨:
國防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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