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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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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後,應如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疑義
2
旨: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3
旨: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4
旨: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5
旨: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39、42、43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如對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7
旨: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行政罰法第 42 條所定 7 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對已入監服刑之人通知陳述意見時,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通知該入監服刑人提出陳述書
8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9
旨: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10
旨: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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