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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 22 條連結適用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 6 條,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之申請人原不以公司為限,即私人亦得為申請,故雖個別法令將申請主體限定為法人,亦宜允其補正
2
旨: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3
旨:
函釋廠商於政府採購法 108.05.22 修法前有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及就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機關於修法後始發現該等事實,適用政府採購法新舊法之原則
4
旨: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5
旨:
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另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依同法第 160 條規定程序發布之
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7
旨:
法務部就「有關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8
旨:
法務部就「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9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0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廳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11
旨: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12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13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14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函報制定「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15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針對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是否屬處罰要件而為罰則相關條文之修正,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布乙案之意見
16
旨:
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又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倘應就其使用用途加以審查,則係依據法規規定對建築物用途予以限制之處分,其性質非屬附款
17
旨: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18
旨: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19
旨:
法務部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律所為之公告效力及範圍認定,涉及行政罰法、地方制度法等規定之說明
20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21
旨:
禁菸場所提供空的飲料杯或水杯,如係供吸菸之用,即屬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22
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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