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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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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2
旨:
函詢行政罰法對執法造成衝擊相關疑義
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之疑義
4
旨: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行政罰法 31 條第 1 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5
旨: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處分
6
旨: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申請核准地址與實際從事生產場所地址不同,其裁罰或承辦管轄如出現競合,係以受理先後為原則,無法分別先後順序時,復以協商或指定管轄為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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