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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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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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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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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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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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