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40451人
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2
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3
旨:
行政罰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5
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