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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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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鋼筋價格上漲波動,為瞭解國內供需情形及是否應有調節出口機制之必要,召開會議研商,並檢送「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2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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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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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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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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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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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舉發大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避免無法即時通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採不重復處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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