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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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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如土地受徵收,並生有溢領地價補償費時,機關可針對該部分溢領之補償請求繳回,惟若逾期未繳回而欲請求勿移送行政執行者,應項該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為異議之聲明
2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決定之三十日期間起算日等疑義
3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之主體,移送機關是否亦有其適用疑義乙案
4
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5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等,為行政處分,限制義務人住居之公文即屬此性質,故此類公文之作成應遵照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
6
發文字號:
旨:
因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而聲明異議之處理方式
7
發文字號:
旨:
按執行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註教示條款,以保障人民訴願權,故於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之教示條款,應以「如不服本決定,得...提起『訴願』」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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