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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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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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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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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25、63、64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非法工作外國人之罰鍰處分到繳率偏低,因外國人以遣返而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致無法執行,非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不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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