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45278人
1
旨: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2
旨: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3
旨: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市長,村(里)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為防火巷之用,同步向該中心回報,此時村(里)長亦受國家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非獨立性活動,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應為行政助手
4
旨: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5
旨: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6
旨: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7
旨:
檢陳「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8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決定之三十日期間起算日等疑義
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之主體,移送機關是否亦有其適用疑義乙案
10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11
旨: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32 條規定時,得為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反之,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問題,而無可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能;另行政罰係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12
旨: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3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14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 ○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1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 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彰化縣下茄荖農地重劃區農民應繳納之農水路工程費是否符合時效消滅疑義
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 貴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面至鉅疑義
19
發文字號:
旨: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執行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22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個人績效獎勵金,係撤銷「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依法令作成撤銷處分,其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且行政執行處(分署)於撤銷處分中同時定有繳回履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署)即可因該處分書,於離職執行人員逾期未繳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23
旨: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24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25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26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27
旨: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28
發文字號:
旨:
交通部航港局為提升商港服務費徵收效率,特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自 102.3.1 起至 103.12.31 止繼續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服務費收取作業,且服務據點為該公司各港務分公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