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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如認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 條之情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本職權裁量,且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且部分失聯,請主管機關應善盡行政義務,查詢所有人地址,合法送達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得逕行管理維護,並估計代履行之費,送達於所有權人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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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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