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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為人第 4 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3 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1 款處以 10 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2
旨:
依比例原則,應先以處怠金間接強制執行方式促使當事人履行開鎖讓執行機關人員進入勘查,倘間接強制執行仍無效果時,或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再依以強制破壞方式進入執行違建查報蒐證
3
旨:
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 22 條連結適用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 6 條,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之申請人原不以公司為限,即私人亦得為申請,故雖個別法令將申請主體限定為法人,亦宜允其補正
4
旨:
公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酒家等違規商業違規情節重大,但未列入正俗專案執行對象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怠金之裁處基準表」
5
旨: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6
發文字號:
旨:
建築物違反非屬建築法規範之事項之處罰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8
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9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10
旨:
公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之怠金裁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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