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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主管機關如認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 條之情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本職權裁量,且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且部分失聯,請主管機關應善盡行政義務,查詢所有人地址,合法送達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得逕行管理維護,並估計代履行之費,送達於所有權人繳納之
2
旨:
代履行之事前通知主要目的在於預先收取費用及再次敦促當事人自行履行,此種程序規定之違反,應尚不致產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且已於代履行同時或嗣後通知當事人補正程序,故代履行執行效力應不受影響
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4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5
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6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審酌基隆市政府提報「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早期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擅採土後遺留之坑洞,擬與該土地所有人訂立行政契約,以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工程餘土回填,是否妥適乙節
9
旨:
堤外車輛停放者,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並宣布封閉市轄橫移門、越堤道及堤外便道後,應於 4 小時內將所屬停放於堤外之車輛撤離;若未撤離者,將強制拖吊移置安全處所,並收取移置費用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颱風期間,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4 小時內,堤外停放之車輛應撤離,若無撤離者,新北市政府將代為強制拖吊移置,並收取移置費用
11
旨:
依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請使用人於限期內證明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或自行清除騰空返還
12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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