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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縣政府公告經抽驗不合格之臺北縣「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應張貼停止使用之標示圖樣,不合格者應廢止使用許可證並立即張貼停止使用之標示圖樣
2
旨: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3
旨:
代履行之事前通知主要目的在於預先收取費用及再次敦促當事人自行履行,此種程序規定之違反,應尚不致產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且已於代履行同時或嗣後通知當事人補正程序,故代履行執行效力應不受影響
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5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6
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7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審酌基隆市政府提報「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釋疑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1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12
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13
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14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15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及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疑義
16
旨:
堤外車輛停放者,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並宣布封閉市轄橫移門、越堤道及堤外便道後,應於 4 小時內將所屬停放於堤外之車輛撤離;若未撤離者,將強制拖吊移置安全處所,並收取移置費用
1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颱風期間,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4 小時內,堤外停放之車輛應撤離,若無撤離者,新北市政府將代為強制拖吊移置,並收取移置費用
18
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19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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