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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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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2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報請備查之相關疑義乙案之意見
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
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應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並依其執行行為性質準用民事訴訟法
5
發文字號: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交寄送達文書之寄存機關疑義乙案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7
旨:
區政諮詢委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第 4 項規定所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權利性質並非不得讓與,且相關法律既無禁止讓與或扣押明文規定,,似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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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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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但書第 6 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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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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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行政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之執行期間疑義
12
旨: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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