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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不符合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返還,而屆期未返還者,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2
旨:
有關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定居,致溢領之津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衍生困難,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定居大陸之子女是否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3
旨:
有關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現金福利津貼發放情形,就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否可不溯及既往方式辦理
4
旨:
重複發放之補償費,主管機關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辦理提存,再由渠等以繼承人身分由全體共同具名申領之,則義務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惟行政程序法無相關規定,是否准許其就各自之應繼分予以返還,自依職權卓處
5
旨:
如土地受徵收,並生有溢領地價補償費時,機關可針對該部分溢領之補償請求繳回,惟若逾期未繳回而欲請求勿移送行政執行者,應項該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為異議之聲明
6
旨:
義務人未依限履行,行政機關自得就金錢繳納義務部分移送執行,就限期改正部分依水土保持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強制拆除,惟行政處分未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自始未發生效力
7
旨: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滯納金及利息等追繳案件,是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
8
旨:
有關雇主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應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
9
旨:
有關發放租金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
10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11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實現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之研討要旨及結論
12
旨: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3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14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溢領津貼應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執行疑義
16
發文字號: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17
發文字號: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之法規及項目
1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課予人民義務之書面行政處分作成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等疑義
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疑義乙案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為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他行政罰種類之限制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與擋風玻璃間,並對逾期未繳費者舉發及裁罰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說明
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程序之認定、訴願法第十四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2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環保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之適法疑義乙案
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溢領三節慰問金得否自年終慰問金內扣款歸繳疑義
2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否移送強制執行疑義
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士林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檢查結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對未依限還款之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可行性提供意見
28
發文字號:
旨: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29
發文字號:
旨: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3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31
發文字號:
旨:
因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係屬私經濟行政之性質,而非行政行為,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公營事業機構依該法之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行為之性質也非屬行政處分,尚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32
發文字號:
旨: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雖有汽燃費開徵之起迄日期,然卻無受處分人之姓名或名稱,且徵收費額尚需另行查詢,故經徵機關仍須另以催繳通知書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於其逾期不繳納時,作為移送執行之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33
發文字號:
旨:
機關對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行為,經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為公法事件,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方式,則奉行政院核定以行政執行方式解決,各行政執行處自即日起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
3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追繳押標金,目前行政及普通法院均認其為公法事件且屬行政處分性質。法務部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受理追繳押標金事件移送執行。又所稱移送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在內
35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0、113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36
旨:
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給付,實務認為倘法規並未另賦與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機關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屬觀念通知;另行政執行署對法規是否賦予原處分機關前述之行政處分核定權,僅能形式審查,惟倘依移送執行資料明顯可知應由原處分機關依前述實務意見辦理,或義務人於聲明異議程序對原處分之核定有所爭議,甚或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者,分署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再依法處理
37
旨: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38
旨: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39
旨:
私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適用同法規定者,受補助辦理採購私法人與廠商所生追繳押標金爭議,仍屬公法上爭議,其追繳押標金程序與機關相同,不因私法人身分而有所差別
40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1
旨: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
42
旨: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要件,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之問題
43
旨:
關於溢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44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開徵但未完成送達取證之工程受益費執行疑義
45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46
旨: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說明
4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與擋風玻璃間,並對逾期未繳費者舉發及裁罰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說明
48
發文字號:
旨: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49
旨: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定參照,事業單位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在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前,其帳戶餘額不得作為執行扣押之用
50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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