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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如土地受徵收,並生有溢領地價補償費時,機關可針對該部分溢領之補償請求繳回,惟若逾期未繳回而欲請求勿移送行政執行者,應項該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為異議之聲明
2
旨:
有關發放租金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
3
旨:
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
4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實現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之研討要旨及結論
5
旨:
救濟金發放屬給付行政事項亦屬地方自治事項,然其非屬法定補償範圍,而屬需地機關之行政裁量權,應視其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如自治條例已另定發放要件,自應視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該發放要件
6
旨: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7
旨:
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行為形式外觀具有常態性及持續性,是否仍適宜解為私法形式贈與行為,已不無疑義,且慰問金發放爭議係由行政法院受理並為實體審理,慰問金追繳事宜,因涉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整體制度及相關函令檢討,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檢討卓處
8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9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10
旨:
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之說明
11
旨:
法務部就有關停止權益之入住榮家公費就養榮民不另追繳服務費相關法規疑義乙案之意見
12
旨: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13
旨:
依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規定,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鑑結果是作為分配公車營運路線、選擇營運路線權等行政處分參考依據之一,似僅為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如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其他非財產上給付類型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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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退休教育人員因優惠存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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