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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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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21、23 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2
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處分
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追償疑義
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5
旨: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6
旨: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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