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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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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於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該訴願書縱不符法定程式,如足資認定特定訴願人及訴願標的,而不影響訴願要件者,亦不影響提起訴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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