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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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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代行處理而對人民為行政處分時之處分機關認定疑義
2
旨:
核釋經審核不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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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代行處理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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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同一縣市轄區內各地政事務所間,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之作業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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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訴願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雖將科學園區內「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及「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然委託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仍為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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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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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原住民法律扶助工作如委託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倘委由辦理事項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權限移轉,則無該條適用,又縱將給付行政措施所涉公權力事項委託基金會,因目前辦理法律扶助係依行政規則執行,屬不須有法規依據得執行者,亦無該條之適用
8
旨:
菸酒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是否有意將菸酒管理明定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先行確定;又地方政府如已合法將菸酒管理法中罰鍰處罰業務委任府財政局執行,則所為罰鍰處分,即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該等罰鍰處分訴願,應歸受委任機關「直接上級機關」地方政府管轄
9
旨: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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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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