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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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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原住民法律扶助工作如委託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倘委由辦理事項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權限移轉,則無該條適用,又縱將給付行政措施所涉公權力事項委託基金會,因目前辦理法律扶助係依行政規則執行,屬不須有法規依據得執行者,亦無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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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5 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 條、國民年金法第 4 條及中央信託局條例第 4 條等規定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某機關(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情形,臺灣銀行股份有很公司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即非屬受「立法指定」辦理;又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中央信託局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受主管機關銓敘部委託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自屬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另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很公司合併後,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指定其為公教人員保險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相關業務,故其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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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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