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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2
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
3
旨: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 46- 2、46-3 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4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本案管制區域內之其他業已核發建照之個案基地,其間存有差別對待與街道景觀不一致情形,如無法提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難免於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5
旨:
主管機關如已於駁回租金補貼申請案之行政處分中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申請人應於明定之救濟期間內聲明不服;如未敘明,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辦理
6
旨:
各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7
旨:
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8
旨:
機關處理廠商提出異議結果時,應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若無則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因此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不包括同條第 2 項機關怠為異議處理
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如未附記救濟期間,廠商於收受書面通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0
旨:
檢送招標機關所為之異議處理未附記得為申訴及申訴期間之教示內容,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11
旨:
各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12
旨:
教師法第 14-1、29、33 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詳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以維護當事人救濟權益,並避免發生行政程序法所定延長救濟期間情事
13
旨: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作成之懲戒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且同法第 28 條亦未規定議決書須表明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記載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1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15
旨: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1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參照,追繳已發還押標金既為行政處分,自應依上述規定記載救濟教示條款,如機關未於沒收押標金函內教示救濟期間,廠商於收受沒收押標金函後一年內提出異議,自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9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 2 款於第 97 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就第 6 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辦理
1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期間及受理機關時,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19
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9 條規定之檢驗結果通知,係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教示救濟規定適用,故食品業者有關申請複驗期限之規定,自不得以不知該規定為由,主張衛生機關未為此項告知
20
旨: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21
發文字號:
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復時,應告知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
22
旨:
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復時,應告知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
23
發文字號:
旨:
為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請於公務人員派免令說明欄加列救濟規定之教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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