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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若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經行政機關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後,得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毋須再向普通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仍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2
旨:
核釋經審核不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之疑義
3
旨:
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十章第三點及「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 (表 9-116) 」、「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 (表 9-117) 」
4
旨:
地政機關於辦理祭祀公業土地登記時,對於申請人所檢附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除發現有事實足資認定其派下系統有明顯錯誤者外,原則上無庸再予審查
5
旨:
土地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認定要件,應採取何種適當補償方式或是否確有漏未補償等情事,屬事實認定及行政裁量之問題,援引行政法院例判定系爭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乃業務主管機關判斷餘地之範疇
6
旨:
有關各類土地徵收案件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如何認定乙案
7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本案管制區域內之其他業已核發建照之個案基地,其間存有差別對待與街道景觀不一致情形,如無法提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難免於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8
旨:
臺北市建照工程未領得使用執照及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及同法第 86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已裁罰
9
旨:
樓梯間及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查之相關作業式是否變動
10
旨: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40 號解釋肯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11
旨:
行政處分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單方」,即意指行政機關得片面決定某種公法上權利義務,並進而導致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消滅或確認之外部法律效果,倘僅為「認知表示」,如觀念通知等,通常不屬於行政處分
12
旨:
主管機關如已於駁回租金補貼申請案之行政處分中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申請人應於明定之救濟期間內聲明不服;如未敘明,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辦理
13
旨:
訂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3.06(91) 工程企字第 91008667 號函 停止適用)
14
旨:
有關營造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惟未於歇業日起 3 個月內至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造業登記者,是否仍須依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以罰鍰處分
15
旨:
樓梯間及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查之相關作業式是否變動
16
旨: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分署退案之處理決議
17
旨:
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分書應記載代表人姓名並向其送達
18
旨:
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為行政處分之書面,應符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要式,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於大量作成之行政處分書面上記載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
19
旨:
暫定古蹟者,主管機關均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未完成審議者,即失其效力;若建造物所有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申請者,屬法律賦予公法上請求權,主管機關負有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作成決定准予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與否之義務,非建造物所有人等其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僅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提報人無當然取得公法上權利,亦無損害之情形
2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3、4 條規定,公告臺南市安南區「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為直轄市定古蹟
2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2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2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2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25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2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水源地沉澱井暨濾過井」為嘉義市歷史建築
27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嘉義市玉山一二村」之公告
28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聖奧德天主堂」之公告
29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嘉義第二司法新村」之公告
30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一江山陣亡將士紀念碑」之公告
3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4、5 條等規定,公告登錄「東石蔦松許宅」為歷史建築
32
旨:
「羅漢門迎佛祖」及「林園鳳芸宮媽祖海巡」符合傳統性、地方性、歷史性、文化性及典範性等各項基準,公告登錄為高雄市民俗及有關文物
3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古蹟
3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堀江町日式街屋」為歷史建築
3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96 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0、22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決方式,法無明文規定,宜由各校秉權責依實際情形自行妥處;又「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格式,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另教師成績考核非屬上述規定所稱「行政處分」,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適用
36
旨:
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1 條進行職務監督處分時,宜附記教示文字,包括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內容
37
旨:
依訴願法重新審查原處分,除送達訴願人外同時副知行政院
38
旨:
依訴願法重新審查原處分之程序規定
39
旨: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作成之懲戒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且同法第 28 條亦未規定議決書須表明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記載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40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疑義
41
旨:
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間多久等疑義
42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43
旨:
檢送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依規定應記載之教示條款參考範例
44
旨:
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間多久之疑義
45
旨:
關於電臺籌設申請之審議准駁,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第五款不記明理由規定之適用
46
旨:
有關雇主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應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
47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48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執行疑義
49
旨:
行政程序法並未統一公示送達公告內容格式,而有關當事人資料部分隱匿,應視公告內容是否符合同法第 80 條足資識別應受送達人而定,無須依第 96 條將當事人資料全部登出,至何資料可隱匿問題,得本於職權審酌
50
旨:
移送機關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69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規定,記載公私之代表人姓名並向公司代表人為送達
51
發文字號: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5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5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利用電子公告欄刊登公示送達公告以取代現行紙本黏貼公告之疑義
5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
55
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56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等,為行政處分,限制義務人住居之公文即屬此性質,故此類公文之作成應遵照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
5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申請案不予許可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58
發文字號:
旨:
農會新進總幹事年齡限制疑義
59
發文字號:
旨:
配合「公文書橫書式書寫推動方案」重新製作之書類格式九種
60
發文字號:
旨: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61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公示送達中有關當事人資料是可否部分隱匿疑義
62
發文字號:
旨:
因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而聲明異議之處理方式
6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檢送之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之樣張二紙,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疑義
6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視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或是否有救濟途徑之教示方法,並參酌當事人所主張之事由及機關對外所表示之內容,綜合觀察認定之。查勞工保險局以限期繳納函請高雄市政府繳納勞保補助款,客觀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非僅係觀念通知,得以之作為移送行政執行之依據
6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66
發文字號:
旨:
按執行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註教示條款,以保障人民訴願權,故於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之教示條款,應以「如不服本決定,得...提起『訴願』」為是
67
發文字號: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68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6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85、113 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70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又所稱「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間比較衡量判斷,如判斷前者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後者法益,自應公開,惟行政機關應具體載明其理由
7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參照,追繳已發還押標金既為行政處分,自應依上述規定記載救濟教示條款,如機關未於沒收押標金函內教示救濟期間,廠商於收受沒收押標金函後一年內提出異議,自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72
旨: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7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9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 2 款於第 97 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就第 6 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辦理
74
旨: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75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廢止新北市平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送達執行疑義」1 案之意見
76
旨: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如僅理由或法令依據錯誤者,而無事實依據及決定不當,得依訴願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意旨,逕行變更原處分之理由或法令依據,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77
旨: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疑義
78
旨:
關於行政裁罰裁處書格式疑義
7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
80
旨: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
81
旨:
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包含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足以辨別訴願主體之資料,如有欠缺,應函請其依法補正,並據以載入訴願決定書
82
旨:
中央機關授權所屬機關代為決行之處分時,其處分書所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章應與處分之名義機關一致
83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84
旨:
處分機關就人民依土石採取法申請之案件,於書件齊備後,自應予以實體審查後依法為准駁之處分,不得不待審查,即以空泛理由暫緩受理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
85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86
旨: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 92 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10 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 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87
發文字號:
旨:
訂定「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處分評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88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依訴願法,重新審查原處分之處理程序事宜
89
發文字號:
旨:
農會理、監事之資格與農會法規定不符,就農會所舉證資格事項是否為事實之調查權及職務之撤銷之權責歸屬
90
發文字號:
旨:
休閒農場逾籌設期限,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及其容許使用之行政處分應注意事項
91
發文字號:
旨:
核釋機關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處分書之受處分人欄位填列原則
92
旨: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93
旨:
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屬法律特別規定,排除行政執行法每次處罰均應以書面踐行告誡程序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並未有不符之處
94
發文字號:
旨:
請督促各機關人事人員對於公務人員簽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以書面答覆
95
發文字號: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96
發文字號: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97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應提供免於遭受性騷擾之良好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公立學校職員之性騷擾爭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辦理,則公務人員就各機關組成之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之性騷擾成立與否決定得提起復審,或服務機關於法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時,遭受性騷擾之公務人員亦得提起復審,又各機關於作成決定書時應載明公務人員對該決定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98
發文字號:
旨:
公務人員之申訴案件,服務機關於作成申訴函復時,請表明申訴人如不服,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申訴
99
旨:
請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呈陳請事項,請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俾利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一案
100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01
旨:
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102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103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104
旨:
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1 條進行職務監督處分時,宜附記教示文字,包括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內容
105
旨:
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106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條文暨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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