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5537人
1
旨: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
2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3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4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倘以會知方式並經當事人簽章,是否亦發生送達之效力疑義乙案
6
旨: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7
旨: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8
旨:
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9
旨: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疑義
10
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
11
發文字號:
旨: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 13 項,並自即日生效
12
旨: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