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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2
旨:
為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修正「花蓮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會審作業實施計畫」及「花蓮縣建築管理申請案件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表」
3
旨: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40 號解釋肯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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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吊銷許可證之規定,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行政罰之範圍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之規定,因事屬內政部職掌之範圍,建請內政部諸職權併予卓處之
6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7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同法第 94 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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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機關無法律授權要求企業捐款或回饋金,企業不因此負擔義務。另如政府機關接受捐款與後來作成之行政行為有不當連結或行為本身違法,得追究涉及公務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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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等參照,石油輸出業設立申請,主管機關得視輸出計畫決定是否核發石油輸出業登記證,具有一定裁量權,則受理申請機關自得於作成核發輸出業登記證行政處分時,添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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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針對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之設計,以經營者有第 19 條各款情事之一,即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係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為達到監督管制目的所附加之附款,本質上並非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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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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