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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性騷擾事件已由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結果成立,並已函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訴人得否撤回申訴及其撤回之法律效果疑義
2
旨: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3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 94 年第 5 次會議紀錄
4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1 次)會議紀錄
6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7 年第 4 次)會議紀錄
7
旨:
當事人之戶籍資料遭戶政機關註銷,進而導致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之資格生有瑕疵者,應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117、121 條等規定,於註銷在台身分日起 2 年內檢附身分證明補正
8
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明顯逾越未到場指界之毗鄰土地辦理方式
9
旨:
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經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之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否不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疑義」相關事宜,於 94 年 1 月 3 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10
旨: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疑義
11
旨: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係屬定期限之住宅補助,申請人應出具載有出租人、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租賃契約資料,供主管機關審認其申請資格
12
旨: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中關於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係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為準,與是否為合法房屋無涉。又房屋課稅資料如以「非住非營」稅率核課,且經查證現場無居住事實,可視為無自用住宅
13
旨:
機關依技師法第 42 條規定發動技師懲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並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技師懲戒事務
14
旨:
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關於既設場所等 5 項相關規定如何認定執行上之疑義
15
旨:
得否以切結書作為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條件「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之事實認定有效文件,請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本權責辦理
16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1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4 條等規定,公告登錄嘉義縣歷史建築
18
旨: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19
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20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之主體,移送機關是否亦有其適用疑義乙案
2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2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2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24
旨:
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1 日處忠字第 0930002922 號書函就差旅費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案之解釋,經法務部認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規定
25
旨: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26
發文字號:
旨:
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27
旨: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28
旨: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29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57、63、68、4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30
旨: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275 號、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 條,外國人欲在臺工作,須先由雇主申請許可,若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3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9、36、43 條,審視外國人是否持偽造證件之正本依一般進用程序應聘、雇主有否為外國人投保勞、健保、雇主及外國人於筆錄中有否自承係以偽(變)造之證件欺騙雇主等個案具體認定
32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11、12、13、36 條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 6 條,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由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處分
33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63、6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34
旨:
有關車行之機車遭租賃人侵占至今尚未歸還並經法院判決在案,則該車輛逾期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之告發處分對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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