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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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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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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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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17 次)之會議紀錄
4
旨:
鑑於現行資訊科技日新月異,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跨境電商稅捐案件將日益增加,又跨境電商尚無法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向我國憑證機構申請核發憑證,且目前外國簽發之憑證尚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爰擬規劃跨境電商案件實施送達作業方式
5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6
發文字號: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無理由拒收,可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文書於大陸地區送達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如何使行政文書對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疑義乙案
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10
發文字號:
旨:
若無法得知其住所或其他相關資料且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處所不明,而應受送達人若遷居於外國,且無法得知外國住所者,似應為上所稱處所不明
1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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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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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86 條規定參照,該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包含國別與地址)為前提,故如已依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送達,即無須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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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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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回國,經查有國籍及國外住所資料,倘處分書合法完成送達後,受處分人是否有繳納罰鍰可能,或舉發單位認為顯可預知受處分人實無可能入境我國繳納罰鍰等情事,均係另一問題,並不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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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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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之「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另有關跨境電商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者,行政處分送達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0 、86 條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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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受處分人於國外具體地址不明,機關如確實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應受送達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情形,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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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於外國或境外為囑託送達時,係由受囑託之機關、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於當地視實際具體可行之方式衡酌辦理送達事項;行政機關如不能囑託送達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及程序送達,以解決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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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又第 86 條及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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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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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外籍人士違法吸菸且未繳交罰鍰者,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得限制外籍人士出境,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視個案需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2 項規定禁止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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