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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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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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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所定;而以公示送達者,得另於政府公報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3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之疑義
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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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7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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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9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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