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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訂定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逕為登記案件之作業流程一案
2
旨:
義務人依法逕遷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處向該戶政事務所送達執行命令之疑義
3
旨: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4
旨:
訂頒「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注意事項」
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7 次)之會議紀錄
6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7
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於公告期滿後,仍未合法送達程序,補行通知限期徵詢即可
8
旨:
檢送「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作業流程」
9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17 次)之會議紀錄
10
旨:
歸入國庫之補償款,因權利時效消滅,縱有繼承人嗣後主張,仍不得要求領取已歸屬國庫之保管款,惟未依法送達繼承人,存有不合法情事者,除有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外,似宜就個別情形判斷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11
旨:
有關申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涉及農業用地、給予權利人陳述意見通知之公示送達及辦理協議價購等事項
12
旨:
如地籍圖重測各類通知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由該管地方政府地政單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無再送其他行政機關張貼公告之必要,縱有送至其他行政機關張貼公告之情形,該他機關張貼公告之日期亦與公示送達公告起算日無涉
13
旨:
關於「研商耕地租期屆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約、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約時,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逕為註銷租約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各項結論
14
旨:
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申請人亡故,其繼承人為已出境外籍配偶者,對該已出境之外籍配偶得以公示送達之方式追繳溢領款項
15
旨: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
16
旨:
為提高稅單送達效率,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
17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18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之疑義
19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之適用疑義,及委請民間機構送達行政文書之法律效力疑義
20
旨:
義務人依法逕遷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處向該戶政事務所送達執行命令之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22
發文字號:
旨:
釋示行政文書寄存送達疑義乙案
2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無理由拒收,可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乙案
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程序之認定、訴願法第十四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文書於大陸地區送達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如何使行政文書對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疑義乙案
26
發文字號:
旨:
辦理價購土地案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
2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2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士林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檢查結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29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30
發文字號:
旨:
若無法得知其住所或其他相關資料且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處所不明,而應受送達人若遷居於外國,且無法得知外國住所者,似應為上所稱處所不明
31
發文字號: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屬完備
32
發文字號:
旨:
公示送達係法律上擬制之送達,故公司搬遷不明致未能合法送達時,尚須再對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地為送達,於送達無著後,始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要件,而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示送達
3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3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35
發文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之,郵政專用信箱並非上列應受送達處所,行政機關仍應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行政機關如不知應受送達處所,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人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3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37
發文字號: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款情形
3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祭祀公業條例第 3~5、7 條規定參照,如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非不得確定,如欲對派下現員全體送達文書,仍應查明後分別為之,即必須用盡相當方法探查,仍不知應為送達處所者,方得公示送達
3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4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86 條規定參照,該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包含國別與地址)為前提,故如已依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送達,即無須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41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42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回國,經查有國籍及國外住所資料,倘處分書合法完成送達後,受處分人是否有繳納罰鍰可能,或舉發單位認為顯可預知受處分人實無可能入境我國繳納罰鍰等情事,均係另一問題,並不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情形
43
旨:
若無法查得應受送達人在國外居住地址,然依具體事實足認應受送達人仍有與國內為一定聯繫意思,並以戶籍地為其歸返久住之住居所,應可認其有以戶籍地為國內生活中心所在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則仍應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為應受送達處所,而不得逕謂為應送達處所不明
4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45
旨: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46
旨:
受處分人於國外具體地址不明,機關如確實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應受送達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情形,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47
旨:
於外國或境外為囑託送達時,係由受囑託之機關、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於當地視實際具體可行之方式衡酌辦理送達事項;行政機關如不能囑託送達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及程序送達,以解決實際困難
48
旨:
行政程序法公式送達之適用疑義
49
旨:
函詢有關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疑義
50
旨: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51
旨:
就公示送達一事,內政部來函詢問對住居所皆不明之土地所有權人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再次公示送達是否得適用同法第 79 條、第 81 條但書規定,應認確可適用,惟就當事人曾以雙掛號方式通知此一情事部分,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為當
5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又第 86 條及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為前提
53
旨:
對公司負責人送達之行政處分釋示
54
發文字號:
旨:
蔡○祐即陽○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55
發文字號:
旨:
○○○即欣○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56
發文字號:
旨:
大台○區瓦斯設備行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57
旨:
汽車運輸業無車輛營運,應於期限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逾期未辦理者,應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58
發文字號:
旨:
機關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之書面通知,若無法依照戶籍地址送達者,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作業
59
發文字號:
旨:
依戶籍地址無法送達繳交停車費之書面通知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可得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作業
60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61
旨:
外籍人士違法吸菸且未繳交罰鍰者,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得限制外籍人士出境,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視個案需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2 項規定禁止其出國
6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63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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