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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告縣(市)政府受理墾農申請發還土地期間,請墾農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
旨:
高雄市三民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者,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案件,應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2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
3
旨:
高雄市左營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者,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案件,應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2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
4
旨:
高雄市前金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者,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案件,應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2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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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高雄市苓雅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者,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案件,應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2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
6
旨:
高雄市楠梓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者,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案件,應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2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
7
旨:
高雄市鼓山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者,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案件,應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2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
8
旨:
無產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不特定人」之情形相當,進而似得類推該條文規定,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以代替送達
9
旨:
因新竹縣民俗公園為公有民俗公園用地,且因工程需要,自即日起至 94 年 3 月 25 日止,本區內大型廣告、水泥涵管等地上私有物品有人應自行清除搬離
10
旨:
沒入違規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處理程序疑義
11
旨: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12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13
旨:
檢送「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1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1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17
發文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為送達者,可以公告或刊登方法為之,而應受送達如果多人,除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有特別規定外,自應各對此多數人分別送達
18
發文字號:
旨: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
1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21
旨: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22
旨:
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祭祀公業名下畸零地調處事宜時,對尚未完成申報清理及未設管理人之祭祀公業之通知,不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方式以代送達,而應對派下全體分別送達
23
旨:
依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訂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土地登記簿註記相關管制文字內容
24
旨: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25
旨:
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裁量基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訂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26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27
旨:
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
28
旨:
為加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倘經其查明占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後,占用人屆期不為收割或處理者,得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29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30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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