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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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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2
旨: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規定
3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5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其相關罰鍰與催告疑義
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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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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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十二、 ( 二) 7之規定是否規範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之急難救助預算業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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