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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三 (一) 之格式
2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附件 1 格式
3
旨:
檢送 97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會議紀錄,相關機關應依照該內容辦理
4
旨:
關於「研商耕地租期屆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約、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約時,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逕為註銷租約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各項結論
5
旨:
鑑於現行資訊科技日新月異,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跨境電商稅捐案件將日益增加,又跨境電商尚無法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向我國憑證機構申請核發憑證,且目前外國簽發之憑證尚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爰擬規劃跨境電商案件實施送達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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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7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8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10
旨: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及觀護人應辦理方式
11
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2
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送達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
13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14
旨:
關於行政文書郵務送達,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15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16
旨:
關於本部函頒之各類行政程序法相關文書,其使用方式及用印格式疑義乙案
17
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8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行政機關所開具之罰鍰處分書僅以一般郵遞方式送達,如能證明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該行政處分已生效力。至於擬以原處分書影本,重新以雙掛號方式送達乙節,基於所送達之文書並非原處分書,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送達
19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之適用疑義,及委請民間機構送達行政文書之法律效力疑義
20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21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對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案件所開具之罰鍰處分書未以雙掛號送達當事人,可否重新開具處分書等疑義乙案
2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無理由拒收,可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乙案
2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疑義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所為之補繳通知書之送達疑義
26
發文字號:
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公文書之送達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2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8、110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行政機關公文與附件並未同時送達,因既已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法送達問題
2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55、58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先行通知當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言,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基準,又預備聽證通知對象宜與正式聽證相同;另預備聽證有釐清爭點、協商爭議功能,舉行聽證機關自可斟酌需要在正式聽證程序前,向有關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徵詢意見,以利整理事實、證據及相關爭點
2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30
旨: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31
旨:
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32
旨:
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之送達,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33
旨:
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3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
35
旨: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 89 條規定係第 68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3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37
旨:
法務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之說明
38
旨:
有關行政機關文書送達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建議修正案
39
旨:
代理會社申請更正登記疑義乙案
40
旨:
文書寄存送達之舉證證明,須針對具體個案情形,藉由人證(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之鄰居)或物證(送達證書、拍照、攝影)等加以輔助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41
發文字號:
旨:
陳情釋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之提供方式相關疑義
42
發文字號:
旨:
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相關車籍資料
43
發文字號:
旨:
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規定事項
4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文書」及「行政訴訟文書」以郵寄方式送達事宜
4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46
旨:
外籍人士違法吸菸且未繳交罰鍰者,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得限制外籍人士出境,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視個案需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2 項規定禁止其出國
47
旨: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送達證書」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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