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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定居,致溢領之津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衍生困難,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定居大陸之子女是否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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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停止適用本部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台 (八三) 內地字第八三一二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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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依法」及「負有轉達義務」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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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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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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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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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關於環保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之適法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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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有關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否移送強制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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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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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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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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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依法」及「負有轉達義務」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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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文書」及「行政訴訟文書」以郵寄方式送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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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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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處理無牌廢棄車輛時,應查察真正車輛所有人,如確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致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則得逕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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