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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國民年金法修正之第 7 條第 2、3 款等規定雖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惟其適用對象仍應以該修正條文於 100 年 7 月 1 日公布生效時尚存活者為限;又為符合公平原則,凡新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且符合資格者,均應自申請當月發給;另國民年金與農民健康保險關於生育給付之保險事故既屬同一,即適用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就國保與農保間擇一請領;至於國民年金法於 100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 65 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因其已參加農保,即非屬國保之納保對象
2
旨: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3
旨:
有關非金融機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申辦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應適用內政部 96 年 12 月 14 日函示,檢附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並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及法令依據
4
旨:
核釋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若更正分配結果,所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為何之疑義
5
旨:
重複發放之補償費,主管機關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辦理提存,再由渠等以繼承人身分由全體共同具名申領之,則義務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惟行政程序法無相關規定,是否准許其就各自之應繼分予以返還,自依職權卓處
6
旨:
行為人第 4 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3 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1 款處以 10 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7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4 年第 2 次)會議紀錄
8
旨:
人民申請併案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倘法規無不得併案適用之限制,主管機關不宜否准其申請,倘有准許前例,亦不應為差別處理,以保人民合理之信賴
9
旨:
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經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之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否不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疑義」相關事宜,於 94 年 1 月 3 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10
旨:
有關地下提供使用案件之通案處理原則,係按租金計收基準規定核算金額再打六折計收,基於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本案情形是否與前開情形類似,而應適用前開規定?宜就通盤檢討一體通用,以免生差別待遇
11
旨: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疑義
12
旨: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聘請之招商總顧問之行銷諮詢顧問團體所屬人員應否迴避參與該促參案之投標或擔任協力廠商,應本於公平、公正原則,依相關法規審酌
13
旨: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係屬法律就領取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所設例外或特別規定之賦稅優惠,如土地所有權人於實施區段徵收時選擇領取現金,自無土地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優惠之適用
14
旨:
民防人員使用警棍,乃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第 34 點等相關規定之行為,惟其使用應符合法令授權目的,並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得違法濫用
15
旨:
沒入違規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處理程序疑義
16
旨:
函詢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之疑義適用
17
旨:
為求造船業者租金率之一致性與公平性,凡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均比照高雄港務局出租土地租金優惠之案例,准溯自民國 80 年 7 月 1 日起,計收年息 3% 租金
18
旨:
關於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未占缺訓練,於派代任用後併計休假年資之計算方式
19
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20
旨:
關於中央銀行擬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之適法性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二條規定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四○號解釋及逾越「大眾捷運法」之授權乙案
2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之專任教師並無在校支薪,其退休時年資是否須具「有給專任」之條件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中○襌寺第二期開發案」相關疑義
2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概括調查義務,並依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且如屬相同事件,除有無正當理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2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提儲金,應否補計孳息疑義
2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仲裁機構組織章程疑義
27
發文字號:
旨:
因機關疏失漏發三節慰問金,其補發期間須否受請求權時效限制疑義
2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29
旨:
法務部就「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遷村及農林需用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草案及問題之意見
3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31
旨:
法務部就「關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規定處理疑義乙案」之說明
32
旨:
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1 日處忠字第 0930002922 號書函就差旅費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案之解釋,經法務部認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規定
33
旨: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3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處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喪失社員資格之營業車輛牌照
35
旨: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 條規定,公告辦理「104 年度嘉義縣推動無毒家園業務及宣導工作計畫」相關業務事項之受託機構
36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環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縣水污染源稽查與水污費徵收查核計畫」事項相關事宜
37
旨:
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
3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與「離職年資補償費」差額之補償金,是否為退休金疑義一案
39
發文字號:
旨:
機關學校漏未將合於請領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工友列入三節照護對象,渠等請求權時效疑義
40
發文字號:
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資遣再任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連同資遣給與合併計算,應受其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最高標準限制等適用疑義
41
發文字號:
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兼領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及三分之二月退休金人員,其中兼領之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得否依勞動基準法標準補足差額疑義
42
旨:
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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