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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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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金融機構違反中央銀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事項作業程序」
2
旨:
檢送「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參考原則」及「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
3
旨: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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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58、63 條規定參照,預備聽證程序中,為保障預備聽證當事人權利,自應類推適用上述相關規定,賦予就預備聽證主持人所為處置,認有違法、不當情形時,即時異議之機會,而主持人就當事人異議,應即時處理,如認有理由,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5
旨: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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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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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舉行聽證公告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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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建造執照申請案舉行聽證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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