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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就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
2
旨:
海關因接獲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3
旨:
退還稅款案件所發生之郵資,由海關負擔
4
旨:
核釋刑事扣押案件所生貨櫃延滯費之負擔原則
5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費用收取之適用疑義
6
旨:
關於函詢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貴署行政執行處申請閱覽卷宗,得否准予酌收費用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向未繳有公有停車場停車費之民眾加收郵資費之法律授權適用疑義
9
發文字號:
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向駕駛人收取之必要工本費之性質認定疑義
10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銀行業為配合稅捐稽徵機關之查調作業所生之費用,則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又銀行業擬訂調查帳戶資料所生費用之收費標準時,應考量行政執行之公益性等情況,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相關部會共同研議之
11
旨:
稅捐稽徵法第 30、46 條、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銀行業基於協助公益立場,配合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查調客戶資料,因客戶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相關查調費用,但如銀行本身即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料,以確認其法定義務履行情形,自非屬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支付相關查調費用之情形
12
旨:
依據臺北市政府 98.07.27 府授研服字第 09813755500 號函,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勞工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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