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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人民申請案件以「掛號郵寄」方式者,係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準,就人民之意思表示採取「發信主義」,與民法「到達主義」有別,此當係屬便民措施一種,故人民如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採相同發信主義,似無不可
2
旨:
職業工會會員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申請離職退保並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屬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所稱之「請領」,符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定,而為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
3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疑義
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6
旨: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適用疑義說明
7
旨: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8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部分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時效認定疑義乙案
10
發文字號:
旨:
人民依行政法規負有申報義務,與「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有別,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及第 50 條之餘地;惟實務上得否類推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加以審酌
11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76 條及第 102 條所定異議及申訴制度係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1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及相關學說參照,人民提出申請,係因依法對行政機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又稅捐稽徵法「復查」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
14
旨: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相關文件提送主管機關之期限規定疑義之說明
15
旨:
申請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之逾期疑義
16
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力展延申請之日期認定及送達方式
1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之「送達」,如係以郵遞送達之方式為之者,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1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私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送相關規定文件「送抵」主管機關,以達報請查驗之目的
19
旨:
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如以掛號郵寄方式,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如以親自交付者,則以收件當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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