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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當選無效訴訟應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提起,其始日包括當選名單公告當日
2
旨: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協調期間,應以公所發文通知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
3
旨: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受理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4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6
旨:
請釋役男申請出境後返國期限之計算疑義案
7
旨: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案以「加害人所屬單位」為申訴對象。至「期日」之認定則以性騷擾事件發生日期時間為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8
旨:
修正名稱為「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及全文
9
旨:
檢送 97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會議紀錄,相關機關應依照該內容辦理
10
旨:
核釋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訂頒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範本」及「書狀補給登記公告範本」內容
11
旨:
配合內政部 92 年 12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0920062491 號函示及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修正「臺北市辦理 93 年重新規定地價工作計畫」
12
旨: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有關 93 年重新規定地價申報期間之計算,其地價申報期間應自 93 年 1 月 2 日起至同年 2 月 2 日上午止
13
旨:
令釋平均地權條例第 47-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應自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起算
14
旨: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2 款所稱「核發租金補貼證明後逾三個月未提出租賃契約者,以棄權論」,該規定 3 個月始日及末日應如何認定
15
旨: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18 點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辦理貸款手續」,係指核定戶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日起一年內,持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16
旨: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15 點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辦理貸款手續」,係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持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辦理貸款之各項手續,應於簽定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但遇假日、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及第 50 條規定辦理
17
旨:
修正臺北市工務局委託區公所管理範圍為路寬 8 公尺以下道路及委託區公所管理事項為路寬 8 公尺以下道路維護管理業務,惟不包括集會遊行路權及道路挖掘許可等事項
18
旨: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請領災害死亡救助或重傷救助之期間計算,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規定辦理
19
旨: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及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20
旨: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有關「之日起」之規定,參照法務部 90.10.09(90 )法律字第 032121 號函,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範圍,故其期間計算自始日為之
21
旨:
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 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應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 6 個月,並以第 6 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22
發文字號:
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
23
旨:
有關人民依法申請應訂定處理期間,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疑義
24
旨: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
25
旨:
核釋地方主管機關應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起 10 日內完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之審查程序起始日起算規定
26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27
旨:
有關人民依法申請應訂定處理期間,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疑義
28
旨: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徵收期間之末日適為星期日,應否照計,另該條文但書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為何乙案
29
旨: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無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30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出境期限,得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適用疑義乙案
3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其期間之起算疑義乙案
3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
33
發文字號:
旨:
臺中縣政府函詢公文電子交換未成完是否得視為送達疑義乙案
34
發文字號:
旨:
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領獎期間,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35
發文字號:
旨:
中央健康保險為業務執行上所生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期間適用疑義
3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停職令「始日」之執行疑義
3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勞動節及軍人節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3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4 條規定「在國外累計滿 4 年」,實務上係以申請人在國外居住累計滿 1460 日為準,與前開所定義「期間」之意義不同,故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之適用
39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法律」者,包括依法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在內,則有關車輛定期檢驗規定期間之始日計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4 條第 1 項後段規規定文義,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4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托育機構限期改善期限之計算,觀諸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之文義,其改善期間係以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屬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而其始日應予算入之
4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4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期間之計算,通常係自一定起算日往後所為之順算,至於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算方式
4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4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目的,在於查明性騷擾事件加害人身分等資訊,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如再申訴或裁罰程序,故警察機關從事此類事件調查程序,自屬該法所稱行政程序,其中警察機關調查期間末日認定,因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45
旨:
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4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因行政機關於 5 月 1 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前述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47
旨:
有關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第 5 款「期間」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適用疑義
48
旨:
有關行政處分指定特定期日「前」或「以前」完成特定行為之區別疑義乙案之說明
49
發文字號:
旨: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
50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51
旨:
有關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中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及「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52
旨:
關於「緊急安置」係屬行政處分,抑或為事實行為中之「強制措施」,雖然有待釐清,,但因「緊急安置」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拘束其行動自由之措施,具有與「處罰或不利處分」相似之性質,應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基本權
53
旨:
法務部就「金門縣政府函詢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疑義」之說明
54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
55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請機關確實依說明辦理
56
旨:
各機關對收容人因違規事件施以區隔調查,請注意區隔期限,謹守最小侵害原則,並應建立內部管考機制,依矯正機關區隔調查處理流程辦理
57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108.01.01 生效
58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規定,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109.01.01 生效
59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0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110.01.01 生效
61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2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3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4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5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6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7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8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69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111.01.01 生效
70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71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72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73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74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75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112.01.01 生效
76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113.01.01 生效
77
旨:
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3 項之規定,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係以屆期未改善之客觀事實為按日連續處罰要件,並非以主管機關之複查為處罰要件;主管機關之複查係行政機關調查行為人違規事實及證據之程序行為
78
旨:
公告 94 年度交通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79
旨:
公告 95 年度交通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1 份
80
旨:
公告 96 年度交通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81
發文字號:
旨:
核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關「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 2 年」以及「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之適用疑義
82
旨:
失業認定日之登錄,以實際辦理失業認定當日為準
83
旨: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
84
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期間計算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規定認定
85
旨:
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認有工作必要,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並於事後詳述理由報請核備
86
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請求」因文件不全而補正及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等相關規定解釋
87
旨:
令釋 104.12.09 修正發布,並自 105.01.01 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 105.06.21 起失效,另自 105.06.21 起適用 104.12.09 修正施行前之條文
88
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等之期間,係以符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之當日即起算,其始日應予計入,另所稱「60 日前」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之順算方式,最遲應於該「前一日」之前一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方為適法
89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星期例假日乙案
90
旨:
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津貼者,其申請人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單位所推介之人員
91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身分,應有 14 日之推介就業等待期,等待期屆滿仍未就業者,予以失業認定,不論其二次失業再認定期間間隔長短或短暫就業未達 14 日內之次數
92
旨:
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關於「限期採取適當措施」規定之適用原則及期限認定方式
93
旨: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94
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力展延申請之日期認定及送達方式
95
旨:
收費站拓建工程違反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惟期限末日因颱風停止上班日,故應順延一日作為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
96
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申報日數,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作天
97
旨: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之疑義
98
發文字號:
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繳交時間,涉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行政程序法等規定之說明
99
旨:
有關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薪,其「復職報到日」應如何認定問題
100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所稱「1 個月內」就職計算方式,自接奉任狀次日或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次日起算,末日計算方式則扣除期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辦理,經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101
發文字號:
旨: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之處理情形
102
發文字號: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該條前段所稱「一個月內」計算方式應為自接奉任狀之次日起;或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為始日;末日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103
旨:
發布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中所稱「1 個月」規定,關於該期間及起算日之計算方式之解釋
104
旨:
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其「復職報到日」疑義
105
旨:
函詢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婚假應自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請完畢、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有關期間之始日計算規定適用疑義
106
旨: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
107
旨:
軍聘人員離職轉任公務人員,其休假年資是否銜接疑義
108
旨: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 10 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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