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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申報同一主體時,檢附「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得由申報土地四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1 人以上出具證明書
2
旨:
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得依據戶籍法第 6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等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依據戶籍法第 77 條規定處以罰鍰
3
旨: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否認認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4
旨:
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如嗣後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家事事件調解筆錄等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憑辦
5
旨:
與當事人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者,為避免受有與他人同姓名之不利益,當事人得依據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款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6
旨:
有關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需檢附相關文件之認證,因涉及事實認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視個案調查結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7
旨:
針對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為確認當事人所檢附之文件是否確為該原屬國相關機關單位所核發,應經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之單位辦理驗證,如個案舉證確有困難,則依據該細則第 12 條、行政程序法第 36、38 條等規定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後核處認定
8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告 107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9
旨: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相關規定,公告 107 年度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標準
10
旨:
公告高雄市 108 年度本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11
旨:
公告高雄市 108 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等事宜
12
旨:
公告高雄市 108 年度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13
旨:
有關 109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之公告
14
旨:
有關 109 年度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之公告
15
旨:
有關 109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之公告
16
旨:
公告 110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
17
旨:
公告 110 年度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18
旨:
公告 110 年度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19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公告 111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0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公告 111 年度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1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公告 111 年度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2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告 112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3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告 112 年度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4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告 112 年度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5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公告 113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6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公告 113 年度高雄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公告 113 年度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28
旨:
有關個人或團體利用看板、網站方式提供刊登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廣告,以收取租金或會員會費之行為,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處罰疑義
29
旨:
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僅係列明特別代理人聲請權人之資格,地政機關於受理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登記案時,並無就其間利益相反之特定事件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義務
30
旨:
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之共有土地,登記權利範圍錯誤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得辦理更正登記,如相關共有人未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則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惟倘有因部分共有人逾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申請登記,則該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免納入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並須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31
旨:
按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或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保全措施或行政執行方法者,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同,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之「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非屬行政罰,故若採「不先處以罰鍰,僅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則不符前開都市計畫法之裁罰規定
32
旨: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並未就委託處理權利價值查估事務之方式予以特別規定,故宜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由實施者委託他人複委任處理權利價值查估事務尚非法所不許
33
旨:
都市計畫法未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稽查是否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方式加以規範,故主管機關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42 條等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以該法第 43 條規定之論理及經驗法則斟酌判斷。如主管機關有進入他人住宅空間之必要,則得依據同法第 42 條規定實施勘驗並通知當事人到場
34
旨: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命令,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者,主管機關固得以所有權人之人數為處罰基礎,然為避免處罰違反比例原則,主管機關得依各案事實審認責任歸屬及分配個別共有人處以罰鍰之比例
35
旨: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係屬定期限之住宅補助,申請人應出具載有出租人、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租賃契約資料,供主管機關審認其申請資格
36
旨: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中關於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係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為準,與是否為合法房屋無涉。又房屋課稅資料如以「非住非營」稅率核課,且經查證現場無居住事實,可視為無自用住宅
37
旨:
倘租金補貼核定戶疑似有申報資料虛偽情事,於調查確定前仍應核撥租金補貼;如經調查確認屬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
38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受理 111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相關事項
39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 1 12 至 113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有關申請資格、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機關、應附文件等相關事項
40
旨:
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因共有建物涉違反下水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共有人處以罰鍰,若分別處罰共有人致產生全體共有人罰鍰總額高於行為人之情形,地方政府得依事實調查結果衡酌是否認定全體共有人之違法係一行為,並依個案事實審酌個別共有人應處之罰鍰
41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時之處理方式
42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處理
43
旨:
直轄市定古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建物納稅義務人逝世,致需認定其繼承人乙事,主管機關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39、40 規定,調查認定之,惟調查證據並認定所有權人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何人為該古蹟之所有人仍有爭議時,因屬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爭議,建議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
44
旨:
有關「文物所有權屬及來源證明」相關說明
4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主管機關要求宗教財團法人提供會計師辦理財務與稅務簽證之書面資料報告,有無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 (八四) 法字第一○四六一號函之適用問題
4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其相關罰鍰與催告疑義
4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4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之
4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5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51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5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等規定參照,請領結婚補助,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又當事人對申請補助事項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使行政機關是否為補助決定,又此涉事實調查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
53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5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55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5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5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
5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59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60
旨:
為檢討修正內政部訂頒之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等登記法令,以符合 CEDAW 法規規定乙案,法務部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並未包括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之情形,與內政部登記法令之規範範圍不同」、「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其以妻之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歸屬,應由地政機關依職權個案審認」等說明
61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6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 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63
旨:
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因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戶政機關無法確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者,得由該機關審酌一切情況,經審認判斷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依認領人檢附 DNA 親緣鑑定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
64
旨:
鑑於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及調查範圍,乃以事實調查「必要性」為前提,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需裁量決定之
65
旨: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66
旨:
如他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制定嚴格外籍人士與該國人士通婚規定,致戶政機關無法調查確信該國人士是否為單身,鑑於結婚登記為我國民法規定結婚成立要件,故就是類案件,宜由戶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就具體個案權宜為有關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67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68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參照,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其實體權利關係即告確定,當事人就此不得有效的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矛盾之主張,又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內容相牴觸之裁判;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唯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 2 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69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70
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71
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上述條例及辦法歷經多次修正,修法緣由及規範意旨等,應屬主管機關知之最詳,故有關申請案所涉條例及辦法修正前、後法規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予以釐清
72
旨:
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73
旨: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74
旨:
非婚生子女得否憑認領之訴以外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對已死亡生父有撫育該非婚生子女事實判斷,或其他撫育事實之文件,申辦認領登記部分,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75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76
旨:
法務部就「『內緣,妻』依日據時期『內台共婚法』承認婚姻存在合法,『內緣,妻』即為妻一案」之說明
77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權人依該條第 2 項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亦不得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推翻法律上婚生性;另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78
旨: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79
旨:
日據時期原則上不得重婚,重婚屬於撤銷婚姻、裁判離婚之事由,而身分關係之發生或終止,不以申報戶口而發生效力,無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無須為戶籍上之登記。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與否,則涉及戶政登記之個案事實調查及認定事項
8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81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1 項規定,供各榮服處、榮家為是否列計全家人口範圍審核「情形特殊」之判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
82
旨:
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之說明
83
旨:
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故戶政事務所受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僅需以書面形式審查即符申請要件,宜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84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85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86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等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非不得依職權向醫院調閱必要文書、資料,惟有無調閱必要,仍應由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職權審認
87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受婚生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故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88
旨:
行政機關於處理人民申請案時,申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除得依申請函所載年齡逕予判斷外,應依職權審查之
89
發文字號:
旨: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得本於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蒐集取得自其他公務機關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然於蒐集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
90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91
旨:
行政機關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申請調查證據,或依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行使調查及勘驗,如主管機關依相同法令規定對於財團法人行使監督權之公權力,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事實集證據
92
旨:
有關產品檢出諾羅病毒之所屬供應商疑義
93
旨:
為查詢於網路上販售商品之業者資料,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查詢調閱電信使用者資料
94
旨:
有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處理網友於網路平臺張貼兒童及少年個資之相關說明
95
旨:
網友於網路平臺上公布疑似犯下性侵案少年之個人資訊,或以迷因圖、梗圖等方式呈現,使人能夠識別少年的身分,此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進行行政調查,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要求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個人資訊及涉嫌違法之網頁內容,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 69 、103 條進行查處
96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9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其分管認定疑義
98
發文字號:
旨: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相關申請疑義
9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農業用地倘已回填土方,地方政府基於行政審查之需要,要求行為人檢具檢測報告等佐證文件,作為裁量審認之參據,應屬適法
100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101
旨: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102
旨: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
103
旨:
雇主有違反「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繳之裁量基準
10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負舉證責任
105
旨: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106
旨:
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所移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主管機關應比照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人民檢舉等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107
旨:
關於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認定之
108
旨:
有關廢汽車觸媒如用於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或含貴重金屬、過渡金屬、沸石觸媒或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者,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
109
發文字號:
旨:
職員曾任工友服務證明遺失,年資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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