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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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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事宜,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 0941005870 號函,係針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所屬駕駛人因個人行為致喪失駕駛人資格時,為維持牌照總量管制,可比照社員退社或除名之情形
2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3
旨:
人民申請併案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倘法規無不得併案適用之限制,主管機關不宜否准其申請,倘有准許前例,亦不應為差別處理,以保人民合理之信賴
4
旨:
有關本案既成巷道通行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為公法上事實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性質不同,依法不得主張無條件提供用戶埋設排水設備
5
旨:
「身體殘障者」與資產並無關聯,因此若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者以第三款之事由提出申請者,而市場處主張須辦理資產查核,則違反上述說明一禁止不當結合原則,即有逾越行政作為職權範圍
6
旨:
民防人員使用警棍,乃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第 34 點等相關規定之行為,惟其使用應符合法令授權目的,並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得違法濫用
7
旨:
公告撤銷登錄「台鐵花蓮舊工務段、舊警務段建築群」為歷史建築之行政處分
8
旨:
關於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未占缺訓練,於派代任用後併計休假年資之計算方式
9
旨: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滯納金及利息等追繳案件,是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
10
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1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12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1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15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16
旨: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17
旨: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18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7、8 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19
旨:
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1 日處忠字第 0930002922 號書函就差旅費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案之解釋,經法務部認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規定
20
旨:
桃園縣政府來函詢問,就公有公共設施機關首長落款提名一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就主管法規查無相關規範
21
旨:
當事人如透過其他單位以書面轉介至管轄調解委員會,且其書面上已記載欲聲請調解,並經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簽名或蓋章,亦屬以書面聲請調解,管轄調解委員會仍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將繕本送達他造,該繕本中與此事無關之當事人隱私資料,宜視情形予以隱去
22
旨:
有關交通管制措施中所指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係以政府機關公告為認定標準,故於調整放假日或補行上班日究屬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亦應以政府機關公告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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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 92 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10 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 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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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繳納及包裝、容器責任等事宜
25
旨:
本案甄試基於行政法上行政機關自我拘束原則,在逾期時似已發生備取名額之失權效果,而考量約聘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招聘為原則,故似不宜於進用期限屆至後,繼續進用備取人員,以免衍生適法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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