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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申請收回土地之案件
3
旨:
檢送研商檢討現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申請徵收前應執行事項實務執行情形並建立相關改善機制會議紀錄
4
旨:
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時,需用土地人對於所有權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應以書面回應及處理,以避免遭退回補正,影響徵收時程及工程進度
5
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6
旨:
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開程序,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是否須依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辦理
7
旨:
按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或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保全措施或行政執行方法者,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同,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之「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非屬行政罰,故若採「不先處以罰鍰,僅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則不符前開都市計畫法之裁罰規定
8
旨: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並未就委託處理權利價值查估事務之方式予以特別規定,故宜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由實施者委託他人複委任處理權利價值查估事務尚非法所不許
9
旨:
都市計畫法未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稽查是否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方式加以規範,故主管機關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42 條等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以該法第 43 條規定之論理及經驗法則斟酌判斷。如主管機關有進入他人住宅空間之必要,則得依據同法第 42 條規定實施勘驗並通知當事人到場
10
旨: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命令,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者,主管機關固得以所有權人之人數為處罰基礎,然為避免處罰違反比例原則,主管機關得依各案事實審認責任歸屬及分配個別共有人處以罰鍰之比例
11
旨: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
12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受理 111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相關事項
13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 1 12 至 113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有關申請資格、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機關、應附文件等相關事項
14
旨:
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因共有建物涉違反下水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共有人處以罰鍰,若分別處罰共有人致產生全體共有人罰鍰總額高於行為人之情形,地方政府得依事實調查結果衡酌是否認定全體共有人之違法係一行為,並依個案事實審酌個別共有人應處之罰鍰
15
旨: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後,應如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疑義
16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時之處理方式
17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處理
18
旨: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19
旨:
直轄市定古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建物納稅義務人逝世,致需認定其繼承人乙事,主管機關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39、40 規定,調查認定之,惟調查證據並認定所有權人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何人為該古蹟之所有人仍有爭議時,因屬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爭議,建議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
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所為處分,並非學校作成限制或剝奪相對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應無適用該條所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1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22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23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案件,於核准徵收前須否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疑義說明
24
旨:
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其效力疑義之說明
25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前,須否再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26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執行疑義
27
旨:
關於河川區調整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執行疑義乙案
28
旨: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
29
旨: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30
旨:
關於本部函頒之各類行政程序法相關文書,其使用方式及用印格式疑義乙案
31
旨:
關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劃設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32
旨:
檢送「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個案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書」等格式
33
旨:
警方臨檢查獲之案件是否須踐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以言詞通知陳述意見可否請行為人當場陳述等疑義
34
旨: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
3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釋疑
3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3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法疑義
3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剩餘土地,如不符合一併徵收之要件,須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疑義
3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疑義
40
發文字號:
旨: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41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疑義
4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針對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迴避規定疑義
4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之
4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45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46
旨: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4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
48
旨:
為檢討修正內政部訂頒之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等登記法令,以符合 CEDAW 法規規定乙案,法務部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並未包括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之情形,與內政部登記法令之規範範圍不同」、「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其以妻之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歸屬,應由地政機關依職權個案審認」等說明
4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 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5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39、42、43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如對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51
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上述條例及辦法歷經多次修正,修法緣由及規範意旨等,應屬主管機關知之最詳,故有關申請案所涉條例及辦法修正前、後法規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予以釐清
52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執行之疑義
53
旨: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4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受婚生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故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55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56
旨:
行政機關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申請調查證據,或依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行使調查及勘驗,如主管機關依相同法令規定對於財團法人行使監督權之公權力,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事實集證據
57
旨:
有關市售商品標示不符規定要求相關業者遵法,地方政府得否給予販賣業者陳述意見機會疑義一案
58
發文字號:
旨:
蔡○祐君因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099150 號處分書意旨停止其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59
發文字號:
旨:
翁○麟即○○瓦斯管路企業社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0
發文字號:
旨:
蔡○祐即陽○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1
發文字號:
旨:
○○○即欣○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2
發文字號:
旨:
欣○天然瓦斯企業社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3
發文字號:
旨:
大台○區瓦斯設備行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4
發文字號:
旨:
欣○天然瓦斯企業社因於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5
發文字號:
旨:
欣○天然氣管線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6
發文字號:
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7
發文字號:
旨:
○○○即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因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8
發文字號:
旨:
○○○即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69
發文字號:
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05 年 4 月 13 日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70
發文字號:
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另處罰鍰案
71
發文字號:
旨:
順○企業社藉舉辦活動,隱匿實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及商品價格、數量等重要交易資訊,再強力推銷商品迫使民眾自由意思受到壓抑而為交易決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72
發文字號:
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分案
73
發文字號:
旨:
統○瓦斯工程行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74
發文字號:
旨:
葉○○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10 年 9 月 23 日公處字第 110065 號處分書意旨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續行處分案
75
旨:
有關產品檢出諾羅病毒之所屬供應商疑義
76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7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其分管認定疑義
78
發文字號:
旨: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相關申請疑義
79
發文字號:
旨:
屏東農業使用認定得否挺申請人或鄰地地主提供意見(行政程序法第 39 及 43 條規定)
80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81
旨:
在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設墓埋棺,行政機關應調查事實證據並賦與當事人陳述意見始得裁罰。又開挖僅為埋葬屍體過程之一部,不得以一行為論。且殯葬管理條例為水土保持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之罰鍰,則依行政罰法第 2 條之規定辦理
82
旨: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
83
旨:
雇主有違反「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繳之裁量基準
8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負舉證責任
85
旨: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86
旨:
主管機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廣告物懸(繫)掛、釘釘或附於電桿認定為污染環境行為,並於核可函加註已盡告知義務,惟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情形外,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87
旨: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不妥
88
旨:
關於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故主管機關逕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核定其應繳空污費,仍應將審查核算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89
旨:
有關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經調查該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90
旨:
關於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認定之
91
旨:
有關廢汽車觸媒如用於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或含貴重金屬、過渡金屬、沸石觸媒或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者,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
92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爭議,作成合法適當之行政決定
93
發文字號:
旨:
職員曾任工友服務證明遺失,年資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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