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3344人
1
旨: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列冊追蹤之程序
2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3
旨:
古蹟指定具公益目的,非純粹授予建造物所有人利益,是以指定古蹟審議程序啟動,可區分依申請與由主管機關職權發動,而其後進行審議程序並無差別,且於審議程序進行後,縱原申請人撤回申請,原進行審議程序並不停止或失效,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至程序終結
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辦理該市市定古蹟「國立師範大學、文薈廳、普字樓」之法規適用疑乙案
7
發文字號:
旨:
為強化船舶行安之管理,對於違規超載等之行為人,擬委託海岸巡防機關「責令改善後放行」或「命令其停止執行」,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疑義
8
發文字號:
旨:
參照大學法第 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與大學共同組成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係本於法律授與職權為之,應屬公權力之行使,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9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10
旨:
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主動提出申請,由審查機關依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