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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修正「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3 點
2
旨:
檢送「臺中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
3
旨:
為管理與輔導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訂定「臺南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
4
旨:
嘉義市政府訂定「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5
旨:
為辦理臺北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訂定「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6
旨:
檢送「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發展作業小組設置要點」
7
旨:
有關名稱更正為「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發展小組作業要點」
8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自即日起施行
9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0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11
旨:
為處理因土地登記致生損害之賠償事宜,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12
旨:
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13
旨:
建築物結構設計者如同時擔任相關審查人員,依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 3 點規定,即不得由該結構設計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14
旨:
建築施工與鄰房損害損害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係由監造建築師負責做初步認定,受損戶對認定不服,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4 條不同之情形處理,該監造人認定,似具有協助執行公權力性質
15
旨:
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部分規定
16
旨:
為管理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審查事宜,訂定「花蓮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17
旨:
設置花蓮縣現有巷道廢道或改道審議委員會,以審議廢道或改道案件,並訂定花蓮縣現有巷道廢道或改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8
旨:
修正「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19
旨:
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所涉委員利益迴避執行之說明
20
旨:
主管機關遇有團體提報考古遺址情形,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3 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辦理考古遺址列冊追蹤程序時,並無規定主管機關須召開審議會
21
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與實務操作」之說明
22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兼任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委員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
23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 11、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24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相關規定,惟個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5
旨:
為發展城市創意鼓勵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
26
旨:
檢送「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發展作業小組設置要點」
27
旨:
有關名稱更正為「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發展小組作業要點」
2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8 條有關「迴避」規定疑義
29
旨:
訂定「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停止適用
30
旨:
為保存維護花蓮縣重要文化資產,訂定「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31
旨:
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是否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公務員疑義
32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3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離職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否適用自行迴避規定疑義
3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針對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迴避規定疑義
35
旨: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3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上級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就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合法,本得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限依職權為審查或撤銷,故由上級機關自行發動程序,而與原處分機關之程序不同
3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3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6、32、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而執行委託範圍內職務人員,視為公務員,具體個案情形如有上述規定所定事由,自應依各該條規定迴避
39
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
40
旨:
國立大學各學院為推選各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所辦理之票選作業,屬公權力行使,如其屬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關於迴避相關規定適用
41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5 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4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32、33 條規定參照,「迴避」規定係屬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且無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情事者,即應適用該法有關程序規定;又行使迴避之人是否符合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43
旨:
公立大學校長事項應屬公權力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適用,該法第 32 條、第 33 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如另有其他特別法規範與前述規定具有競合關係,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惟如未有競合關係,或特別法未規定者,則仍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44
旨:
有關公立高中校長對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之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核權,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有關迴避之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
45
旨: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迴避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於上級機關為最終決定前,應有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
46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47
旨:
法務部就勞動部函駁回南投縣政府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48
旨:
有關機關內法規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其所屬單位之法規修正案,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或相關利益迴避之規定說明
49
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件之當事人申請教評會委員迴避程序疑義,涉及該校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解釋適用,應探究大學法及教評會設置辦法之立法意旨,衡酌迴避制度之本質審認之。當事人如不服學校就相關事項所為迴避之決議,仍得依法救濟
50
旨:
有關公務員迴避規定疑義
51
旨:
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事項之迴避規定,究應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或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疑義
52
旨: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臨床試驗審查人員是否符合公務員之定義,而適用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法疑義
53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3、56 條規定參照,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配偶,非屬條例限制範圍,得擔任調解委員,惟遴選過程中應自行迴避;另調解委員聘任或解聘,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調解委員得循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如民眾有意見,得向各該鄉(鎮、市)公所及自治監督機關縣政府反映
54
旨:
為避免公職人員於查核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時有所顧忌,因此,修正由上級政風機關或法務部進行實質查核,並非於發現有申報不實之嫌疑時,始由上級政風機關處理之
55
旨:
訴願會委員對訴願事件是否有利害關係,宜就個案認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各款及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具體事實足認其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定之
56
旨:
再審決定按訴願法規定,經原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迴避之餘地
57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條文
58
旨:
修正「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等
59
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件迴避作業要點
60
旨:
花蓮縣政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設立審查小組,並訂定「花蓮縣政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61
旨: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62
旨:
為維護管理珍稀樹木及行道樹,設花蓮縣樹木保護委員會,並訂定花蓮縣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同時停止適用 90 年 6 月 22 日發布之「花蓮縣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63
旨: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各項協助勞工訴訟措施
64
旨: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
65
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各項協助勞工訴訟措施
66
旨: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67
旨:
關於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6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迴避相關疑義
69
旨:
臺北市政府為保存維護古物,設置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並訂定「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70
旨:
修正核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
71
旨:
訂定「高雄市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72
旨:
訂定「高雄市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73
旨:
訂定「高雄市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74
旨:
為審議高雄市原住民民族教育事務,設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要點
75
旨:
關於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事項之迴避規定,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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