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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2、27、29、30 條,就業服務臺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不得以該臺名義發文,若基於內部業務分配,將開立介紹卡權責由就業服務臺辦理,仍應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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