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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交寄送達文書之寄存機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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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6 條、行政程序法第 3、26、11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當事人於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處程序中死亡,其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又主管機關如認為經該當事人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調處結果後,該調處結果仍屬有效,法務部敬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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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源自於本人之授權,如本人死亡,該代理權本應隨同消滅,惟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爰規定代理人之代理權並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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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屬於小規模之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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