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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其相關通知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如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2
旨:
有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代理人之資格因未設有限制,且法人之代表人亦得代理自然人為申請調處,並代為及代受非專屬於自然人權利義務之調處相關意思表示,故申請人亦得委任法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3
旨: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規定
4
旨:
依眷舍管理自治條例第 14 條明定相關要件,須於該條例公布 2 年內依現狀辦理讓售,其文義尚無法解釋為行政院核准日起 2 年內辦理讓售,惟依合目的性解釋,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從寬解釋亦無不可
5
旨:
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似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
6
旨:
民法第 26、103 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3、17 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7
旨:
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屬於小規模之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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