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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為防範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身分證等情事,參照戶籍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縱使當事人為年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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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若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等,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始能辦理
3
旨:
有關開業地政士主張該土地登記申請案,係代理配偶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且已切結未收取任何利益,而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乙案釋疑
4
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5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及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釋所明示,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可委任代理人(含保險公司人員)至交通事故處理單位申請抄錄相關資料,且其委任應以提出委任書方式為之
6
旨:
消防相關業務送審書件需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者,若當事人無法及時簽名或蓋章,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以避免延誤書件時程
7
旨:
有關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疑義
8
旨: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例如申請變更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或申請修改圖說等,於申請書表上用印欄住蓋用印章而言,並非屬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可以代理之法律行為
9
旨:
有關申請之營業項目涉及行政程序及訴願案件專業代理人之業務,得否經營該項業務疑義
10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11
旨: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適用疑義說明
12
旨:
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公證書,及註明符合中共婚姻法關於雙方之離婚證,可否單方申辦離婚登記
13
旨:
關於行政文書之公開期間、適當之公開方式以及當事人之代理可否申請閱卷等適用疑義
14
發文字號:
旨: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
15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16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權利人委託代理人申請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回復原狀疑義
17
發文字號:
旨:
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
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其相關罰鍰與催告疑義
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針對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迴避規定疑義
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
21
旨:
民眾申請撤銷未成年子女改名,究屬原申請改名時不符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定改名情事而請求協助撤銷原改名登記,或屬申請第 2 次改名,此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並探知當事人真意,又人民申請改名所為意思表示如有錯誤,應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相關規定
22
旨: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有 10 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23
旨:
當事人原則上得委任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但若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親自參與義務或具有高度屬人性質的程序行為時,則不允許當事人委由第三人代理行政程序行為
24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25
旨:
公告就「鳥嘴潭人工湖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鳥嘴潭淨水場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案」於 110.10.19 舉行聽證及相關事項
26
旨:
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屬於小規模之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
27
旨:
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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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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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彰化公同與分別共有農地申請人代理人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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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休閒農場申設案件由申請人委託他人協助辦理時,應提具身分佐證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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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54、65、72、75 條、民法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 275 號,使用不實診斷證明書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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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加班補休 6 個月之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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