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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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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現行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並未載明「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得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為利申請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爰於該表相關欄位增列法定代理人,以符實情
2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1 年第 8 次)會議紀錄
3
旨:
歸入國庫之補償款,因權利時效消滅,縱有繼承人嗣後主張,仍不得要求領取已歸屬國庫之保管款,惟未依法送達繼承人,存有不合法情事者,除有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外,似宜就個別情形判斷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4
旨: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既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分公司之經理人為室內裝修許可案之申請人
5
旨:
管理委員會既屬非法人團體性質,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且法律亦明定具有當事人能力,而主任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則於程序上便宜之計,似得以管理委員會為處分之相對人,此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6
旨:
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乙節,並非屬自治事項,似不能以自治條例創設之,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管理委員會明定有當事人能力,則屬特別法之規定,與本案擬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情況不同
7
旨: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並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公司及其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之申請人
8
旨:
有關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疑義
9
旨:
有關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於行政程序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10
旨:
法務部就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11
發文字號:
旨: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否訂定公益信託契約疑議案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接管中之金融機構,於接管期間原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所有職權固均停止,由接管人行使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惟查此僅係公司經營權之限制或移轉,其法人人格仍未消滅,自不得對之裁處行政罰鍰之疑義
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為人於查獲後死亡,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處罰主體,自無法為沒入之裁處。至於已扣留之物如符合「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罰法第 40 條規定處理之
1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15
旨:
參照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另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
16
旨:
有關「性騷擾申訴案、再申訴及調查案之申訴人在移送機關辦理後續調查時於執行前死亡,其調查權責疑義」乙案之說明
17
旨:
有關行政機關開立行政處分之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係該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非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本身
18
旨:
寺廟於調解事件涉及財產、土地處分時之處理疑義
19
旨:
關於戶長申請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
20
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21
旨:
檢送 103 年 9 月 19 日召開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 次會議紀錄
22
旨:
依據民法第 26 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分公司僅有民事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而無民法之權利能力及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分公司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令規定之情事,應核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本公司
23
旨: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0~22 條,短期補習班得由法人或自然人設立或自然人,若為法人所附設之短期補習班,則該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代表人即為該法人
24
旨:
環保機關進行水污染防治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之執行疑義
25
旨:
申請水污染防治法各項許可證之事業負責人登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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