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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外縣市遷入臺北市中山區等同址多戶之地址,既未與自然人姓名相結合,亦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所稱之個人資料,又索取之資訊,其作成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範圍
2
旨:
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要點」
3
旨:
各機關業務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戶政機關提供,又為落實戶籍登記制度,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查證、查對及校正等工作,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
4
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第 2、14、21、38、54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7 年度「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受託單位
5
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4、21、38、54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5 年度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申請暨實施計畫
6
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4、21、38、54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7 年度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申請暨實施計畫
7
旨:
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事件之個案通報發生地、戶籍地及居住地皆不相同時,個案通報發生地主管機關得通知戶籍地及居住地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如個案之家庭搬遷至外地,經輔導辦理戶籍遷徒登記後,轉至居住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8
旨:
核釋有關地下室產權之登記,如該建物之使用執照係於 80.09.18 函釋前取得者,則不受該函釋應為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限制,即其第一次登記,可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以專有或共有部分辦理登記之
9
旨:
內政部基於政府機關一體之原則於 99.11.18 函請地政機關協助辦理執行法院囑託代為核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應有部分面積事宜,倘個案確有執行困難,自得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登記謄本供執行法院自行參酌處理
10
旨:
核釋有關聯合大廈社區內之地下室產權登記之疑義
11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 99 年第 2 6 次會議紀錄
12
旨: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13
旨:
有關各機關於舉辦大型活動搭蓋臨時性建築物(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應依內政部「大型活動管理專案報告」因應措施辦理,以確保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勞工之安全
14
旨:
檢送「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
15
旨:
公告「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測試規定」案
16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漢光 35 號演習戰備跑道起降啟用計畫」案
17
旨:
協助救災徵用、徵調或命保管救災器具之疑義
18
旨:
外交部規劃在首次申請護照應親自辦理全面實施前,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先行試辦,並公告「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一覽表
19
旨:
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應親自辦理案,於全面實施前先行試辦。「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現增列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為試辦戶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20
旨: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應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或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申請普通護照
21
旨:
公告「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測試規定」案
22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漢光 35 號演習戰備跑道起降啟用計畫」案
23
旨:
令釋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現場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不課徵貨物稅
24
旨:
涉及走私之運輸工具經處分沒入後,倘涉有他項權利者,若該權利係屬合法,則應予保障;若公務機關有申請需用者,得無償撥交使用;若改以公開拍賣處理者,抵押權人得優先受償,其餘則歸國庫;若該項運輸工具為漁船,則由海關點交漁政機關銷毀
25
旨:
因國有出租造林地林產物之處分,請各林區管理處於業務許可範圍內儘力協助每木調查、材積及分收價金計算事宜
26
旨:
職務協助如發生於有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則上級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之運用,自得要求下屬機關為協助,惟於無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因並無支援協助之義務
27
旨:
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28
旨: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擬就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事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29
旨:
關於海關為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執行輸出入規定而查核其他機關文件,究係屬權限委託抑或屬行政協助疑義乙案
30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31
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升任官等訓練委託公立訓練機關 (構) 辦理之適用法規釋疑
32
旨:
協助救災徵用、徵調或命保管救災器具之疑義
33
旨:
法務部就「修正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 4 條及第 9 條一案」之意見
34
旨: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
35
旨:
法務部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之法制意見及文字修正說明
3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擬將部分違反漁業法案件以「行政執行法」第四章有關「即時強制」規定,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之法律適用疑義
3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內政部土地重劃局協助各機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疑義
38
發文字號:
旨:
行政院退輔會委請國防部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公費生,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39
發文字號:
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辦理之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疑義
4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辦理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4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處置,其處置所衍生之經費求償對象及法令依據疑義乙案
4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 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4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即時處置,其處置所衍生之經費求償對象及法令依據疑義乙案
4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基於業務需要,委託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活動,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規定逕行委託,而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疑義
45
發文字號:
旨:
簽訂聯合開發契約後,土地所有權人違約或因故解約,再辦理徵收時,徵收補償費發放疑義乙案
46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得否以行政契約將「2007 年臺灣國際馬拉松路跑競賽」之宣傳、廣告及外國路跑人士招募等部分事項委託特定外國法人辦理疑義
47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
48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4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議錄音檔,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法疑義
5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函詢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適法疑義
51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9 條等規定,行政協助,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如請求機關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為「委任」或「委託」
52
發文字號: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意旨,在使權益受不法侵害民眾,易尋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故賠償義務機關即為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53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之行政契約,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之,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另權限委託依據之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
54
旨:
因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申請再審議
55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56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1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57
旨: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5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5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60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6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下水道法第 8 條規定參照,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而「指定下水道管理機關」行為,將使受指定機構負責下水道建設、管理事宜,與行政協助並不相同
62
旨:
法務部就「我國駐外館處早年依據民國 24 年公布施行之華僑登記規則核發之華僑登記證效力疑義」之說明
63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6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歸屬;另「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輔助行為,故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
6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華僑登記規則屬職權命令,似有因依該規定登記而創設我國華僑身分,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情事,依上述規定應已逾期失效;另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附華僑登記證申辦業務時,應依職權調查事實,於盡一切調查方法仍無法據以判斷文件真偽時,該文件自無法作為證明文件
6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67
旨: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68
旨: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69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有該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6 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70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71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7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所謂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73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7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7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76
旨:
有關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得否不辦理招標,而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之說明
77
旨: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負責統合執行毒品查緝之各緝毒單位,其位於海域或海岸地區查緝毒品案件,向海巡機關請求派遣巡防艦船艇協助查緝之行為,應屬海巡機關依法應執行之職務上行為,海巡機關自應依法執行該項職務,相關經費亦應以機關預算業務項目編列,而無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78
旨:
有關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請提供商業登記資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疑義一案之說明
79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7、8 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80
旨:
關於港務警察局員警對民眾執行告發違反港務法令並製作調查筆錄後移送商港管理機關裁罰之疑義乙案
81
旨:
得否請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協助辦理管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事宜疑義
82
旨: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拒絕
83
旨:
關於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否逕行查調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疑義
8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據毒品危害事件裁罰標準及講書辦理所為之毒品危害講習,經受裁罰人申請後,應按行政程序法關於職務協助之規定,需要得到代訓機關之同意,方可移由他轄之衛生機關代訓,至於辦理講習之期限,應自收受代訓或拒絕代訓之公文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講習
85
發文字號:
旨: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 36、60 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為執行同條例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係執行不同法定職務,所蒐集之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無法互通
86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87
旨: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修正說明
88
旨:
為規範代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岸等年度計畫工程經費管考事宜,特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委託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機關代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工程經費管考注意事項」
89
旨:
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經濟部水利署委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辦理該縣轄內一般性海堤巡防工作及違法案件之取締,並自 105.12.08 生效
90
旨:
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公平交易法業務實施要點」
91
旨:
公告「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測試規定」案
92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漢光 35 號演習戰備跑道起降啟用計畫」案
93
發文字號:
旨:
訂定「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94
發文字號:
旨:
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9 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95
旨: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等規定,公告公告 107 年度酒癮治療服務方案委任(託)醫院
96
旨: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 108 年度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工作方案之受託機關
97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委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辦理 113 年度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緊急處置方案
98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 103 年度社區個案緊急醫療服務「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工作方案之受託單位
99
旨: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等規定,公告 106 年度酒癮治療服務方案委任(託)醫院
100
旨: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 106 年度酒癮治療服務方案委任(託)醫院
101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行政程序法第 8、19、123 條,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參訓,若核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為合法授益之行政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102
旨:
有關地方環保局得透過該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跨縣市查證之協助,但其屬協助性質非屬權力之公告委託
103
旨:
對於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被處以罰鍰而拒不繳納,或定期檢驗、複驗仍不合格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104
旨:
函詢關於 1 年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183 日之執行疑義
105
旨:
中央各機關學校為考查居住事實之目的,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宿舍現住人入出國日期證明資料,係符合行政程序法請求機關提供輔助性之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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